粤体群〔2018〕22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
为提升我省公共体育设施供给水平,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省体育局制定了《广东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现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体育局
2018年12月14日
广东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为提升我省公共体育设施供给水平,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全民健身计划》、《广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编制背景
人民群众对公共体育设施的需求日益增加。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乡居民体育锻炼意识不断增强,全民健身活动蓬勃开展,体育设施需求日趋增加,预计至2025年,我省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占全省常住人口比例达到45%。公共体育设施应与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相一致。
我省现有公共体育设施仍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快速增加的健身需求。主要表现为:一是结构欠合理,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设施数量及质量水平与需求不一致,大中型体育设施占比较高,小型便民的群众性体育设施占比偏低。二是场馆向社会开放度不够、利用率不高。三是社会力量调动不足,投资主体单一,建设与运营理念相对落后,专业经营管理人才比较缺乏。
国家及广东省出台政策大力支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全民健身计划》、《广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17〕59号)以及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等政策的出台,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及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支撑。
国家提出建设及运营公共事业的新思路。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提出在医疗、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属于民生领域范畴,可借助国家扶持政策,依托PPP模式,发挥民间资本在公共体育设施供给方面的作用。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提出的“四个走在前列”、“高质量发展”、“提高发展平衡性和协调性”的目标要求,推动公共体育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发展战略,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增加公共体育设施有效供给,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满足人民群众健身多元化需求,提升人民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加快建设体育强省打下坚实物质基础。
(二) 基本原则
科学布局,突出重点。以区域人口数量及分布、自然环境特点和现有体育设施资源为重要因素合理布局,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公共体育资源的均衡配置,确保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城乡同步均衡发展。加大对粤东西北地区,革命老区以及民族地区等的支持力度。
实用适用,方便可及。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建设用地资源,合理确定体育设施功能和规模,积极建设实用适用的群众身边体育场地设施,方便城乡群众就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不断完善和扩大公共体育服务的内容和范围,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省级引导,地方为主。强调地方主体责任,各地切实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职能,加大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以政府扶持和市场驱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中的关键作用。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按照《广东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粤财综〔2015〕163号)的规定,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创新机制,持续发展。激发活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运营公共体育设施。建管并重,强化运行管理,切实提高公共体育设施综合利用率。
三、建设目标和任务
(一)建设目标
1.总体目标
科学规划和统筹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着力构建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四级群众身边的公共体育设施网络和建成城乡社区15分钟健身圈。体育设施类型丰富多样,设施配置完备,管理体系完善,满足群众日常体育锻炼和举办各类体育赛事的需求。
建设及运营主体趋向多元化。结合国家及省关于推动公用民生事业建设运营社会化的政策,依托各种社会力量,加快公共体育设施的布局及建设,实现共建共享、共同发展的目标。
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以城乡、区域体育发展一体化为目标,加大对粤东西北地区的扶持力度,到2025年,公共体育服务实现全覆盖,总体实现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
2.具体目标
到2025年,全省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6平方米以上,城乡普遍建成15分钟健身圈,新建居住区体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地级市体育设施用地应满足人均规划建设用地不少于0.6平方米,占建设用地比重不少于0.6%。县(市、区)级体育设施用地指标须满足中等城市用地规模不少于6公顷,大城市用地规模不少于9公顷。新建居住区要严格落实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标准配建全民健身设施的要求,乡镇参照执行。已建成居住区无公共体育设施的或现有场地设施未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要因地制宜配建公共体育设施。
到2020年,全省规划人均拥有足球场地数量达到0.72块/万人。全省建设健身步道不少于36300公里。
(二)各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任务
公共体育设施分为地市级、县(区)级、乡镇(街道)级和村(社区)级四级。具体详见附表。
1.地市级体育设施建设任务
地级以上市应当建有大中型体育场和体育馆、游泳馆(池)、全民健身广场、全民健身中心、社区体育公园、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滑冰场、滑冰馆等体育设施。
2.县(市、区)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任务
县(市、区)应当建有中小型体育场和体育馆、游泳池、足球场、全民健身广场、全民健身中心、社区体育公园、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设施。
3.乡镇(街道)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任务
乡镇(街道)应当建有全民健身广场、全民健身中心或者中小型足球场、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设施。
4.村(社区)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任务
行政村应当积极推进建设灯光标准篮球场、中小型足球场、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设施,并向自然村延伸。
社区应当重点建设篮球场、中小型足球场、社区体育公园等适合各类人群健身锻炼的公共体育设施。
(三)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要求
建设公共体育设施、配置全民健身设施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和安全规范要求。
新建社区应确保体育设施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不得挪用或侵占。
四、建设方式和资金来源
(一) 建设方式
综合利用。立足整合资源,充分利用体育中心、公园绿地、闲置厂房、校舍操场、社区空置场所、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拓展公共体育设施。参照《关于支持足球场地设施规划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粤规建〔2017〕90号)文件精神,在保障安全、合法利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山岭、荒草地、盐碱地、河漫滩、废弃矿山等未利用土地,以及郊野公园、城市公园、公共绿地、河湖沿岸、城市高架桥底等空间因地制宜建设简易实用、便民利民的公共体育设施。
改造提升。立足改善质量,对农村简易体育场地设施进行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城市社区改善体育场地设施水平,适度增加健身休闲区域,进一步扩容休闲运动空间。
新建扩容。立足填补空白,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国有用地上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的,还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缺乏场地设施的城乡社区加快建设一批公共体育设施。
(二)资金筹措
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中央、省级、地方)、彩票公益金(中央、省级、地方)、社会投入等。
1.财政性资金支持项目
①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根据省发改委、省体育局《关于转发“十三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社会〔2017〕123号)规定,对社会足球场、新建县级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足球场,以及采用PPP、公建民营等方式建设的全民健身中心项目予以专项补助。国家发改委将根据国家财力状况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积极予以支持,补助标准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十三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十三五”之后根据国家最新政策执行。
②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根据省财政《转发财政部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6〕7号)第六条规定:支持各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具体补助数额由财政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确定。
③地方财政性资金支持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等法规要求,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增加财政投入,保障公共体育设施运行所需经费,确保建设项目不产生资金缺口。
2.彩票公益金支持项目
留归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增加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并加强监督管理。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481号)执行。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项目按照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广东省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粤财综〔2015〕163号)执行。
3.鼓励社会力量建设体育设施
鼓励企业、个人和境外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各类体育场地,支持社会力量捐资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各地可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委托管理、PPP等方式予以支持。
五、运营管理
加强设施保护。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公共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强化开放利用。坚持以公益性为导向,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在确保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校园体育场地设施在课余时间向社会开放。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引导社会体育设施为群众提供体育健身服务。
鼓励社会化运营。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鼓励采取“委托管理”等方式,运用竞争择优机制选定各类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运营。地方有关部门应通过公示开放体育设施名称、开放时间、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计划等信息,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开放信息公开。对由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项目,应签订公益性条款,对项目产权性质、设施用途和投资收益使用等进行规范,进一步提升公共体育设施运营管理效益和公共体育服务水平。
创新智慧服务体系。建立全民健身信息服务网络,逐步普及二维码、互联网、手机APP等终端服务,切实为群众健身提供方便。
开展健身指导。依托各类体育设施,广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建立健全体质测定与运动健身指导网络,为群众进行体质测试、体制健康评价,提供科学健身指导,宣讲科学健身知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依托广东省体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会同发改、规划、住建、财政、教育等部门促进资源共享、协同提升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水平,指导各地区的基层体育设施建设。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标准细则,制定公益性项目服务规范和有关管理政策措施;指导协调、督促考核各地区的文体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统筹推动体育设施发展。
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四级联动的体育行政管理架构,重点完善镇街、村居等基层组织的体育管理人员配置,落实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主体。
(二)落实规划和土地政策
在国有用地上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建设空间,将新增用于建设公共体育设施的用地列入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办理供地手续。支持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促进乡村地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鼓励新建居住区配套公共体育设施,支持老城区改造现有设施、增加公共体育场所。在符合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城乡荒草地等空间建设便民利民的公共体育设施。
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公共体育设施项目建设用地。鼓励利用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或原有用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运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并在立项、报建、用地和配套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利用自有工业厂房、仓储用地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并连续经营的,可在1年内保持原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不变更;1年以上仍继续作为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可依规划申请调整用地性质。
(三)落实财政与金融政策
各级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安排财政性资金支持基础性体育设施建设,各级体育部门从留归安排使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中统筹安排资金补助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鼓励企业、个人和境外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公共体育场地。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委托管理、PPP模式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四)落实税费和价格政策
严格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6号)关于“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向体育事业的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等相关税费价格支持政策。
(五)加强项目储备与管理
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粤发改投资函〔2016〕1142号),做好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衔接,并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要加强符合条件项目的储备与管理工作,力促储备项目开工建设。
七、监督检查
(一) 监督检查
严格项目监管。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粤发改投资函〔2016〕1142号),做好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衔接,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并加快推进建设项目实施,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实施方案公开、年度投资计划公开加强设施建设监管。
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项目动态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建设质量。要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各地要加强项目竣工验收,省体育局联合有关部门将按照职能分工和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督查,及时总结各地实施情况。
(二) 考核评估
各级政府应建立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把各区域基层体育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规划中,并纳入政府对各级主管领导的任期目标责任与年度考核。建立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对重点目标、重大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推进情况进行专项评估,形成包括媒体在内的多方监督机制。
附表
各层级公共体育设施配置指引
级别 | 公共体育 设施名称 | 配置指引 |
地市级 | 体育馆 | 建设2000个以上固定座位的(含2000个固定座位)。 |
体育场 | 建设15000个及以上固定座位,包括400米标准塑胶跑道、标准足球场和田赛场地以及附属配套用房。 | |
游泳池(馆) | 建设2个及以上标准游泳池(标准泳池为50米×25米)。 | |
全民健身广场 | 建设一个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其中体育场地设施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以户外运动项目为主的健身广场(可配置的项目:篮球、足球、羽毛球、门球、排球、乒乓球、轮滑、健身路径器材、健步走、跑步、健身操等)。 | |
大型全民 健身中心 | 建设一处面积8000-120000平方米,其中室内、外体育场地设施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运动设施以室内运动项目为主,至少能开展12个以上体育运动项目的健身中心。 | |
县区级 | 体育馆 | 建设1000-2000个固定座位的(含1000个固定座位)。 |
体育场 | 建设有固定看台的标准400米塑胶跑道、标准足球场和部分田赛场地及附属配套用房。 | |
游泳池(馆) | 建设1个及以上标准游泳池(标准泳池为50米×25米,儿童戏水池为10米×10米)。 | |
全民健身广场 | 建设一个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其中体育场地设施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以户外运动项目为主的健身广场(可配置的项目:篮球、足球、羽毛球、门球、排球、乒乓球、轮滑、健身路径器材、健步走、跑步、健身操等)。 | |
中型全民 健身中心 | 建设一处面积为3000-5000平方米,其中室内、外体育场地设施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运动设施以室内运动项目为主,至少能开展6个以上体育运动项目的健身中心。 | |
乡镇级 | 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 | 1、建设一个占地300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健身广场(可配置场地:灯光篮球场、羽毛球场、室外乒乓球台、健身路径、健身操场地等); 2、建设使用面积累计达6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活动场所。 ▲要根据当地群众喜爱的体育活动将“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提档升级,配置群众喜爱的运动项目。 |
道级 | 社区体育公园 | 1、建设一个占地1500平方米以上的多功能运动场地(可配置场地:健身路径、乒乓球台、羽毛球场、笼式足球场、门球场、健身步道、健身操场地等); 2、建设室内体育活动场地使用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可与文化、教育、卫生等设施相结合。 |
村级 | 行政村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 | 建设一个标准篮球场,配备2张室外乒乓球台。要根据当地群众喜爱的体育活动将“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提档升级,可增配健身路径、健身步道、羽毛球场、健身操场地等。 |
社区级 | 多功能 运动场 | 建设一个多功能健身点。其中配置室外健身路径器材8件以上,可根据当地实际配置笼式足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台、健身步道、健身操场地等等。 |
各级 | 健身步道 | 按照体育总局等12部委《百万公里健身步道工程实施方案》和国家体育总局《登山健身步道配置要求》、《健走步道配置要求》等文件执行。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 东 省 体 育 局 2018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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