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答:①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②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③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答: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答: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答: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答:不可以。 答: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固定的经营场所;②有必要的营业设施;③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④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答:不可以。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答:不能。 答:①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②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③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答:①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②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③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④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答:①双方协商;②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③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①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②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③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④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答:①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②拒绝履行合同的;③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信息来源: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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