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保障我局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是指我局根据法定职权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特定或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重大决策事项。
(三)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引起集团诉讼涉及社会稳定的。
(五)行政执法决定备受社会关注的。
(六)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应当坚持合法性、适当性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审核依据,并参考政策规定。
第五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纳入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
第六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执法大队办公室负责。法制审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严格审核。
第七条 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我局法定职权范围;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其他需要依法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法制审核工作程序:
(一)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大队应当依法调查取证,研究论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拟出相应法律决定文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交执法大队办公室审核。
(二)执法大队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需要与相关人员沟通的,应当积极协调,相关人员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三)对执法大队提出的法制审核意见,相关人员有异议的,应与执法大队共同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局领导决定。
第九条 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由分管领导报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研究同意后由分管领导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条 执法大队办公室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重大执法决定提交法制审核时,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依法应进行处理、处罚等行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
(二)草拟的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法律文书;
(三)适用依据;
(四)执法大队办公室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不按本制度报送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致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