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据《关于进一步严格机关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必须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围绕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把加强思想教育作为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的首要任务,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的关键,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作为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的着力点,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作为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手段,把加强制度建设作为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的根本保障,切实解决党的组织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以及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问题,推进党的组织生活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 “三会一课”制度
第四条 “三会一课”是指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
第五条 党支部要建立“三会一课”台账,由组织委员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主题、参会人员、会议内容,做到准确、完整、清晰。
第六条 党支部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实行“支部生活日”制度,每月确定1天为“支部生活日”,活动要主题鲜明、内容丰富、方式新颖、注重实效,结合“三会一课”,推进党员组织生活常态化。
第七条 党支部至少每半年自查一次“三会一课”开展情况并及时上报。
第一节 支部党员大会
第八条 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党支部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支部其他委员主持,支部全体党员参加。
第九条 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方为有效(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为有效),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必须经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才算通过。
第十条 会议内容: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
(2)听取和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4)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讨论决定职权范围内的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5)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
(6)选举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7)讨论需由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节 支部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由党支部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支部其他委员主持,支部委员参加。
第十二条 会议内容:
(1)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研究贯彻制定党总支部和党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意见、措施。
(2)分析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措施。
(3)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
(4)研究对党员的奖惩。
(5)研究支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节 党小组会
第十三条 根据支部党员的数量、分布情况及工作需要可设党小组,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由党小组组长主持。
第十四条 会议内容:
(1)组织党员学习。
(2)研究如何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各项工作任务。
(3)听取党员思想汇报,检查贯彻落实党支部决议和党小组分配工作的完成情况。
(4)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5)讨论选举和发展党员工作。
(6)研究提出对党员奖惩的意见等。
第四节 党 课
第十五条 党课原则上每季度进行1次。授课人可为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普通党员,也可邀请党建专家上党课。
第十六条 主要内容是对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性、党的基础知识、时事政治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讲党课制度,党组(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到联系点和本人组织关系所在的支部讲1次党课,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要讲1次党课。
第三章 组织生活会制度
第十八条 专题组织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召开,全体党员参加。
第十九条 组织生活会要内容集中,重点突出,每次解决一至两个实际问题。
(1)会前,要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深入开展谈心交心活动。
(2)会上,结合征求到的意见,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坚持对照检查多找自身问题,不评功摆好;回应群众意见和上级点明的问题要实事求是,认真检查,不遮掩回避;相互批评要坚持原则,指出问题,真诚帮助提高,不搞好人主义。
(3)会后,党支部和党员个人要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组织生活会上查摆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抓好逐一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支部书记是组织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党性原则,带头查摆自己的问题,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虚心接受党员、群众提出的批评意见;要鼓励党员讲真话、实话、心里话,使党员在充分发表意见和平等讨论的氛围中达到沟通思想、增进团结、互帮互谅、化解矛盾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 党员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的,本人应向所在支部履行请假手续,并应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书面发言材料应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的情况应及时向市局党总支部报送。
第二十三条 积极邀请党总支书记、纪检组长参加本局党支部召开的组织生活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 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以普通党员身份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在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同时,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二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必须事先向党支部请假。
第二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将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要认真记录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定期在党员大会上通报,并向党总支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每年应检查一次并向市直机关工委报告。
第五章 谈心谈话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开展经常性的交流思想、交换意见、提醒帮助、解决问题的谈心谈话。
第三十条 党支部结合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活动等,组织党员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党支部书记和支委每年与支部党员谈心谈话不少于2次,谈话要有记录。
第三十一条 7个必谈:组织生活会会前必谈、党员工作变动时必谈、受到表彰或处分时必谈、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必谈、党员思想波动时必谈、群众有反映时必谈、对党员进行党性分析评议后必谈。
第三十二条 通过谈心谈话了解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对存在问题的党组织,领导干部要带头与该党组织负责人和有关党员谈心谈话,一次谈不好就多次谈。
第六章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三十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以支部为单位每年开展1次,可结合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设党小组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按党小组进行。
第三十四条 程序:
(1)集中学习教育。把思想教育放在首位,以增强党员党性特别是政治上的坚定性。
(2)个人自我评价。党员对照党章、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查找本人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理想信念、宗旨意识、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党内外群众互评。由全体党员和部分党外群众进行评议。
(4)提出初步评议意见。召开支委会,对照党内外群众的评价和反映,对每一位党员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5)召开党员大会将支委会提出初步评议意见提交会议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正式支部意见并向本人反馈。评议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等次。
第三十五条 评议结果使用:
(1)对党内外群众公认的优秀党员,由基层党组织以适当形式进行表扬。
(2)对做出优异成绩的优秀党员,报请上级党组织给予表彰。
(3)对评为基本合格的党员要指出差距、帮助改进。
(4)对评为不合格的党员,要立足教育帮助,促进转化提高,按中组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规定,作出相应组织处置。
(5)对确定为优秀党员或不合格党员的,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6)民主评议党员结果与党员评先树优、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起来。
第七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下级党组织必须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
(1)党支部应每年向党总支部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包括党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工作开展、成绩和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可结合党总支部年度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2)执行市局党的重点工作和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向党总支部专题报告。
(3)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在会后15日内向人事、纪检、党总支部专题报告。
(4)党支部换届选举、主要负责人和办事机构变动、处置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和党员中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以及其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总支部请示报告。
(5)党支部制定的党建制度性文件报党总支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领导干部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
第三十八条 把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述职述廉和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加强抽查核实,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等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党员应通过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等方式,将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身边党员和党外群众中的先进事迹或不良倾向等定期向党组织请示报告。
第四十条 党员外出期间,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与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思想和工作情况。遇有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党组织请示汇报。
第四十一条 党员应逐级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必要时可越级请示报告。
第八章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参加活动,有利于发挥党员作用的原则,规范和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支部的管理之中。党支部要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
第四十三条 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四十四条 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四十五条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党员证明信。
第四十六条 组织关系在各党支部之间转接的,由所在支部办理转出手续,党员持党总支部介绍信到接收单位党支部报到。接收单位党支部将党员编入支部参加组织生活并将回执提交至党总支部。
第四十七条 组织关系由外单位转到党总支部的,党员本人持介绍信到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报到,并持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开出介绍信,到党总支部报到。接收的党支部根据党总支部开具的介绍信,将党员编入支部参加组织生活并将回执提交至党总支部。
第四十八条 组织关系转到外单位的,党员本人持党支部转出证明到党总支部办理转出手续,并及时将回执提交至党总支部。
第九章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党员必须按照党章规定,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月足额交纳党费。
第五十条 党员不应预交党费,党支部不应预收党费。
第五十一条 具体要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第十章 强化制度落实
第五十二条 党支部要加强对党员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监督,对一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予以提醒;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的,予以告诫;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的,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批评教育。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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