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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关于做好
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9〕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为做好受国内外复杂经济形势影响的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以下称“受影响企业”、“受影响职工”)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条件
(一)受国内外复杂经济形势影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受影响企业”:
1.申请前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同比下降均超过15%;
2.申请前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出口额或进口额同比下降均超过15%。
申请认定企业应承诺依法诚信经营,近三年内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受影响职工”:
1.受影响企业中,所在岗位受市场因素、经营下滑或生产调整冲击影响较大的职工。受 影响职工的具体人员由企业确定,应不超过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总人数的20%。
2.2018年10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非因合同到期或个人主动从受影响企业离职,尚未实现就业的职工;或从其他企业离职,尚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职工。生活困难职工指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扶贫卡的家庭成员,以及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困难(特困)职工证的人员。
二、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程序
(一)“受影响企业”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参保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海关部门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1.企业申请。2019年4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企业可向参保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并提交《受影响企业申请表》。
2.信息比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牵头建立全省统一的“受影响企业和职工实名制信息系统”。经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申请企业和职工信息录入实名制信息系统,由系统自动对申请企业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下降或进出口额下降情况进行比核。
系统比核所需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数据(不含深圳市数据)和进出口额数据,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提供。省实名制信息系统与省税务局征管信息系统端口对接,比核各地录入系统的企业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数据情况。深圳市企业以“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下降”作为申报情形的,有关企业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情况由经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对接获取,并录入实名制信息系统进行比核。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于2019年第二季度起,每季度首月20日前,将符合进出口额下降比例的企业信息交换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录入实名制信息系统,经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实名制信息系统对申请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比核。
3.结果确认和反馈。经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名制信息系统比核等情况,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告知申请企业;同时抄送税务、海关部门。“受影响企业”认定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受影响职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程序如下:
1.受影响的在岗职工。具体人员由企业按照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和比例确定,并在提交受影响企业申请时,将《企业受影响职工花名册》报经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受影响的离职职工。2019年4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相关职工可向原就业地或常住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受影响职工个人申请表》,并提交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生活困难相关证件。生活困难相关证件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扶贫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困难(特困)职工证等。
经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实名制信息系统;同时,将认定结果告知申请人。个人申请“受影响职工”认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组织实施要求
(一)加强协调联动。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承担认定工作的具体经办机构,制定操作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要强化信息共享,优化办理流程,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二)加强宣传落实。各地要深入企业、产业园区、社区基层,多方位、多渠道开展宣传,使相关企业和职工及时了解认定条件、流程,以及可以享受的有关扶持政策和服务。相关企业和职工申请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和服务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实名制信息系统对其是否属受影响企业或受影响职工进行核验,不再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受影响企业和职工享受扶持政策和服务情况,要及时录入实名制信息系统。
(三)加强政策评估。各地要密切跟进工作推进情况,及时评估政策成效并提出意见建议。省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各地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情况、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全省就业态势等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对受影响企业和职工认定条件等事项进行调整并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解释。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报告。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2019年3月11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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