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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中的违禁物质包括三聚氰胺、皮革水解蛋白、碱类物质、硫氰酸钠、β类酰胺酶等,此类物品或为虚假增加蛋白含量、或为掩盖已变质或有抗生素残留的生鲜乳,食用含有此类违禁物质的生鲜乳产品,对人体健康存在严重危害。
2008年,《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36号令)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明确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的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按刑法第144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141条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省农业厅要求,全省广大乳畜养殖场(户)和生鲜乳收购站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使用“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积极倡导健康养殖,促进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广东省农业厅
江门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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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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