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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做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学习宣贯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全省农药使用单位(个人)质量安全意识,规范农药使用,切实保障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省农业厅统一部署,现就规范使用农药问题告知如下:
1.遵守农药管理法律法规。种植业农产品生产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农药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广东省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承诺书》相关要求,牢固树立法律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农药中毒、农药药害和由农药残留超标引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等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学习掌握农药基本知识。农药是用于防治农作物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的重要生产资料,要通过学习,基本掌握农药的种类、特性、防治对象、使用方法、使用次数和安全间隔期,读懂农药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做到科学选购农药,正确使用农药。
3.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种植业农产品生产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农药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农药采购、使用档案记录和农药处方制度,不从无经营资质的经营单位或个人购买农药,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不超出农药登记范围使用农药,不随意加大用药量和用药次数,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要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和高效、低毒农药,合理轮换用药,确保农产品中农药残留不超标。
4.把好农产品出场关。要严格按照农药安全间隔期要求使用农药和采收农产品,要建立农产品采收上市前检验制度,采取自检或送检等方式,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农药残留进行检验,严禁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出场上市,严把出场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5.增强法律责任意识。各农药使用单位和个人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按《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或第九条第二款,如有“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农药残留的”或“在食用农产品种植、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农业厅
江门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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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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