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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和2024年省十件民生实事任务要求,日前,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民政厅印发《202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全省分四类地区制订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其中,广州、深圳等一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为1206元/人·月,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二类地区为1073元/人·月,惠州、江门、肇庆等三类地区为932元/人·月,汕头、韶关、河源、梅州等四类地区城镇为860元/人·月、农村为645元/人·月。
省民政厅明确,各地级以上市要科学确定城乡低保标准。城乡低保标准主要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各地级以上市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制定并公布2024年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县(市、区)原则上应当在6月底前执行新标准,并完成补发。
各地要逐步缩小城乡社会救助差距。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实施“百千万工程”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省十件民生实事任务,协同配合抓好落实。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占城镇低保标准的比例达到75%以上,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应不低于当地现行水平。已高于调整后最低标准的地市,调整幅度由各市结合本地财政可承受能力研究确定;低于最低标准的地市,必须达到最低标准。
各地要加强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的合理衔接。加强低保标准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各类保障标准的统筹衔接,加强低保标准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
据悉,截至2024年3月底,全省共有城乡低保对象123.5万人,其中城镇14.6万人,农村108.9万人。
此外,省民政厅同步印发《关于提高2024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地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要按照“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制订公布本地区2024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各县(市、区)原则上应当在6月底前执行新标准,并完成补发。
各地要落实特困人员认定,严格执行受理初审、审核确认等程序。要建立健全特困人员定期探视巡访制度,定期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探视巡访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动态掌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政府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优先接纳生活不能自理和有住房困难的特困人员;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特困人员,要协助入住具备相应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或精神病医院。对于供养服务机构,各地要落实市、县、乡镇三级定期巡查制度,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遇到强降雨、台风、寒潮等极端天气,加大巡查巡访频度,确保特困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要按时足额发放救助供养资金。对特困人员发放的救助资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20日前发放到账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原则上要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向照料服务人支付照料护理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资金和照料护理费要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账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要定期督导,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救助金。
据悉,截至2024年3月底,全省共有城乡特困人员22万人,其中农村19.8万人,城镇2.2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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