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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共6章27条,进一步拓展认定范围,放宽认定条件,优化认定程序,加强与相关政策的衔接。《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办法》规定了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原则,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公办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的职责。其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公办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本机构内符合条件的对象申请工作。《办法》提出,珠三角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办法》细化了特困人员认定的3个条件。《办法》明确,特困人员需具有广东省户籍,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3个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其中,“无劳动能力”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或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3种情形;“无履行义务能力”包括全日制在校学生、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7种情形。特困人员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上限由“当地24个月低保标准”调整为“当地24个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1.6倍)”。
《办法》加强了政策衔接。明确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办法》明确了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办法》优化了公办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内符合条件的对象办理程序,符合特困条件的,所在机构应当主动帮助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供全部所需资料和意见。《办法》简化了公示、入户核查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办法》还明确了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规定了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内容和标准,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和程序。规定了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广东省民政厅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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