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1年1月28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
(一)顺应消防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原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转制,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指挥的领导体制,消防救援局由应急管理部领导;省级以下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以应急管理部为主,与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双重领导的体制。消防体制重大改革和消防工作职能调整变化,亟需从立法层面作出相应的制度调整。
(二)细化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需要。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下称《消防法》)修正后,对消防体制改革涉及职能调整的部门、机构名称作出相应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职能,也从消防部门调整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此外,上位法的相关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通过立法,全面贯彻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并强化各方面的消防安全责任十分迫切和必要。
(三)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的需要。作为经济和人口大省,我省各类火灾多发频发,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新领域、新业态的消防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同时,我省公共消防基础建设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水平不高,不能满足新时代消防工作要求。通过立法总结固化各地、各部门经验做法,健全长效机制,有利于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提升消防工作水平。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设总则、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48条。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分工。在《消防法》基础上,进一步补充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的总体职责分工,以及消防安全委员会和行业组织消防工作职责。尤其是细化了镇街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消防工作职责,明确了政府购买消防工作服务的具体范围。
(二)回应消防工作现实需求。对物流寄递仓储、轨道(隧道)等分别明确具体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大型住宅区、公共建筑群和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组织建设以及消防公益和志愿服务作出鼓励性规定,明确了消防信息化建设要求,推动提升消防监管质效和便民服务水平。
(三)规定特定场所消防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类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和维保规定,补充规定了建筑物外立面和高层建筑,以及租赁房屋等区域、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对住宅小区消防设施维保责任和费用作出细化规定。对托幼和学生校外托管培训机构等相关场所、设施,以及供用电和电动车停放充电等行为,逐一明确监管部门,提出具体要求。
(四)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在《消防法》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各级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特别是主要消防监管和执法部门的工作要求,明确了消防安全检查的重点范围。设定了消防领域委托执法规定,明确了消防安全信用监管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
(五)强化消防法律责任。针对危害公共消防供水、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消防安全职责、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违反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管理要求等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规定》的主要亮点
《规定》进一步补齐消防安全工作短板,为提升我省城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助推消防事业科学长远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支撑。《规定》48项条文规定中,有15个“首次”和8项“创新”,具体有:
(一)《规定》中的15个“首次”
1.首次在立法中明确消防救援机构承担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
2.首次在立法中对老旧建筑、小型场所、村级工业园等场所作出界定,为防范化解此类场所和区域的消防安全隐患提供了法律依据;
3.首次在立法中明确轨道(隧道)的管理单位,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老旧建筑、小型场所、“三合一”场所、农家乐(民宿)、老年公寓、养老院、福利院、居民住宅以及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餐饮服务场所经营者,各类建筑物的建设、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员等各类主体自身的消防安全责任;
4.首次在立法中对托幼机构和学生校外托管、培训机构等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推动各地加强监督,确保学生群体的消防安全;
5.首次在立法中明确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参与消防工作,推动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
6.首次在立法中明确出租住房的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为防范群租房带来的消防安全隐患提供法治手段,更有效的保护租住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7.首次在立法中明确居住建筑设有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应当设置逃生窗口,鼓励配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法制保障;
8.首次在我省立法中,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9.首次在我省立法中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体现对弱势群体的法律关怀;
10.首次在我省立法中明确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火灾预防、消防公益宣传、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助推提升我省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
11.首次在我省立法中明确规定志愿消防队(含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为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确保消防队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得到必要保障;
12.首次在我省立法中明确要推动加强消防科普基地、消防体验馆和消防主题公园等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建设;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聘请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参与对本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为群众消防安全素质能力提升提供更坚实保障;
13.首次在我省立法中明确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建立访客安全告知制度;鼓励高层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配备缓降器、软梯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提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服务保障水平;
14.首次在我省立法中明确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以及物业服务人对电动车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同时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行为从消防安全角度,作出相应的禁止性规定;
15.首次在我省立法中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明确建筑物外立面带电使用的广告牌、灯箱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广告牌、灯箱开展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要求,预防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二)《规定》的8项创新
1.创新规定了各有关行业组织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会员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方面的工作要求;
2.创新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的主要方式,提升消防安全工作科技化、智能化水平;
3.创新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数据录入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创新规定各类社会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岗位履职能力进行考核评价,并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场所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能力素质;
5.创新规定了住宅小区消防维保经费的开支要求,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在紧急情况下组织代修的权限,为群众身边的消防安全提供更完善的法制保障;
6.创新规定了违反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识管理要求的法律责任,解决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违规停车、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问题;
7.创新规定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消防控制室可适当减少值班操作人员,提升消防安全管理的社会效益;
8.创新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组建轨道专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或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力量负责轨道交通消防救援工作,落实在临近轨道站点、隧道出入口并且缺乏水源的区域建设消防水池或者取水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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