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承接国家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2020〕2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承接国家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自然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1日
广东省承接国家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精神,做好国务院委托用地审批权和自然资源部委托用地预审权、先行用地批准权的承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不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系列决策部署,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把关,构建规范透明、精简高效的用地审批机制,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国家委托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严守保护红线。准确把握国家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适用范围,严格依法依规审批,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2.坚持简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在严格落实法定程序、严格审查标准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精简国家委托用地审批事项的审批审查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3.坚持严格监管,规范自由裁量。优化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成果,加强系统前置规则校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精准监管能力。
4.坚持公开透明,实现信息共享。坚持审批过程内部公开与审批结果全面公开相结合,全面整合自然资源管理数据信息,实现自然资源管理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
二、国家委托用地审批事项
(一)国务院委托省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事项。
1.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
2.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
(二)自然资源部委托省自然资源厅用地预审事项。
1.需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和核准的建设项目用地;
2.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用地;
3.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用地。
(三)自然资源部委托省自然资源厅先行用地批准事项。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先行用地。
三、国家委托用地审批事项的审批流程
(一)国务院委托省人民政府用地审批事项审批流程。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用地报批材料组卷并审查上报,省人民政府将省级审核程序和受国务院委托的审批程序合并,负责组织用地审批。
1.组卷及初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用地报批材料进行组卷、初审。
2.上报用地申请。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上报用地申请,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转省自然资源厅办理。相关报批材料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3.省自然资源厅审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进行会审,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4.省人民政府审批。由省政府办公厅呈报省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领导签批。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面积较大或土地征收面积特别大,以及涉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设项目用地,视情况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5.印发用地批复。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由省自然资源厅具体负责印制用地批复,批复使用“广东省人民政府”红头稿纸,冠“受国务院委托”字样,加盖“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土审批专用章(01)”公章。
(二)自然资源部委托省自然资源厅用地预审事项审批流程。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将省级审核程序和受自然资源部委托的审批程序合并,负责用地预审审批。
1.用地预审申请。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用地预审与选址初审意见、建设单位申请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2.用地预审审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进行会审。
3.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会审通过的,分类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其中,跨地级以上市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向建设单位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注明“受自然资源部委托”;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省自然资源厅冠“受自然资源部委托”字样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函,加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公章,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自然资源部委托省自然资源厅先行用地批准事项审批流程。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上报先行用地报批材料,省自然资源厅将省级审核程序和受自然资源部委托的批准程序合并,负责批准先行用地。
1.先行用地组卷及初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先行用地报批材料组卷和初审工作后,由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先行用地申请。
2.先行用地审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进行会审。
3.印发先行用地批复。会审通过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冠“受自然资源部委托”字样印发先行用地批复,加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公章。
四、职责分工
省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委托的用地审批权负总责,统筹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一)省自然资源厅。对自然资源部委托的用地预审权、先行用地批准权负责。负责国家委托用地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牵头完善用地审查规则,健全审批监管制度,构建规范透明、精简高效的审批机制。组织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审核,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情况。按规定做好国家委托用地审批结果备案及公开工作,接受自然资源部及社会公众监督。
(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用地申请及报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三)省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提高国家委托用地审批的质量和效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的省承接国家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统筹推进我省承接工作,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具体由省自然资源厅按程序办理。
(二)完善审查机制。省自然资源厅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国家关于试点实施委托用地审批权的要求,制定出台用地审查细则、会审制度等配套政策,进一步细化用地审查规范,统一用地审查标准,建立网上会审和会议审议相结合的用地审查机制,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推进用地审批提质增速。
(三)加强信息化支撑。结合数字政府建设,优化省级用地审批系统,增设国务院委托用地审批模块,增加省人民政府审批环节,推动实现国务院委托用地审批事项网上组卷、初审、审查、审批“一条龙”。加强事中事后实时监管,完善系统审查规则和自动校验功能,规范自由裁量,提升精准监管能力。
(四)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由省自然资源厅适时组织开展自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在承接国家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实施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的,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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