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BG02020026
江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鼓励产业项目加快开工建设的扶持措施》的通知
江商务资服〔2020〕2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鼓励产业项目加快开工建设的扶持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商务局
2020年6月10日
鼓励产业项目加快开工建设的扶持措施
为落实《江门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江府〔2020〕10号),鼓励产业项目加快开工建设,扩大投资,早出效益,制定以下措施。
一、奖励对象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在江门市范围内办理市场监管、税务登记,依法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于2020年上半年新引进(含增资扩产)投资超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并开工建设。
(三)企业所投资的项目为制造业、工业地产、能源、科创平台(孵化器)、物流、文旅类项目,含产业配套项目,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二、奖励标准
按项目2020年上半年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分档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5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10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三、申报时间、流程及申报资料
(一)申报时间。
2020年7月15日前完成申报。
(二)申报流程。
1.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2. 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意见后报送市商务局。
3.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收到的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拟定奖励企业名单并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报送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划拨至各市(区)财政局兑付。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各市(区)财政局做好相关兑付工作。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会同第三方专业机构核实处理。
(三)申报材料。
1. 奖励申报表。
2. 申报声明书。
3. 投资协议书(增资扩产项目可不提供)、备案证复印件(协议签订时间、发改或工信部门备案证日期为2020年)。
4.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相关支付票据复印件(含土地、厂房、设备支出)。
四、附则
(一)本措施所需扶持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各市(区)财政按1:1 比例分担。有条件的市(区)可在此基础上增加对企业的扶持资金,增加部分由各市(区)自行承担。
(二)同一项目符合其他奖励扶持措施的,可叠加享受相应奖励。
(三)市商务局负责资金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属地奖励企业所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和实际投资情况进行跟踪,配合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四)已领取奖励的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由资金拨付单位追回奖励资金,并将其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人名录实施信用惩戒。
(五)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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