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银湖湾滨海新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解读文本: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银湖湾滨海新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府〔2020〕30号
JMFG2020020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加快银湖湾滨海地区开发建设,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赋予江门的重要使命。经市委同意,为推动银湖湾滨海新区加快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抢抓“双区”建设和广州、深圳“双城”联动机遇,按照高质量发展根本要求,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推动产科教城融合、聚焦高端、特色发展,努力将银湖湾滨海新区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新的增长极、高水平区域协同发展新样板、江门滨海绿色智慧新城,担当江门投身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排头兵和主战场。依托银湖湾滨海新区建设,引领带动粤港澳大湾区(珠西)高端产业集聚发展区建设取得新突破,为奋力打造珠江西岸新增长极和沿海经济带江海门户贡献力量。
(二)发展目标。银湖湾滨海新区控制区范围:包括环银洲湖、黄茅海和虎跳门海岸的崖门镇、古井镇和沙堆镇部分区域,面积约340平方公里;核心区范围:南至黄茅海,北至省道S365,西至古兜山休闲度假区,东至崖南墟镇,面积约55平方公里。到2025年,滨海新区开发建设打下坚实基础,高效顺畅的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核心区框架基本成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完善,若干重大产业项目稳步落地,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建立,江港澳合作不断深化,形成各功能区域统筹建设、协同发展的格局,成为江门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到2030年,滨海新区产业和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高端高新产业、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明显,与港澳市场互联互通水平进一步提升,滨海绿色智慧新城基本成型,成为粤港澳大湾区珠江口西岸辐射带动力强的重要增长极。到2035年,滨海新区综合实力全面增强,城市品质全面提升,核心区人口规模达到20万人以上,与港澳市场高水平互联互通基本实现,各类资源要素高效便捷流动,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合作的重大平台、对接沿海经济带的战略支点地位全面确立,成为国际节能环保产业集聚地以及面向港澳居民和世界华侨华人的引资引智创业创新平台,全面建成粤港澳大湾区现代化滨海新城。
二、创新体制机制
(三)完善新区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对银湖湾滨海新区建设组织领导,中共江门市银湖湾滨海新区工作委员会书记由市领导兼任,建立“市直派出机构+新区内设机构+有关事业单位+市级开发平台”管理模式,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进一步优化新区管理体制机制。积极引进专业人士,面向全球选聘新区高级管理人员,优化新区管理队伍结构。新区实行一级财政管理,封闭运行,独立核算。
(四)赋予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赋予新区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在政府投资、城市建设管理、行政执法等领域加大放权力度。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强化市、区权责分工,明确赋权事项目录和承接主体,以清单形式赋予新区。理顺新区及属地镇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职责,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新区规划、建设、招商、服务等工作,崖门、古井、沙堆属地镇负责征地拆迁及有关社会事务。
(五)创新开发建设机制。建立优质项目快速落地建设机制,深化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流程再造,进一步压缩政府和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健全重大产业项目预审批机制,探索推行“标准地”土地供应,试行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带设计方案出让制度,实现企业拿地即可开工。试行土地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同时出让制度。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新区探索优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探索土地合作开发新模式,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宅基地整理、旧村庄拆改等方式腾退集体建设用地,鼓励国有资本、镇(街)及村(社区)采取入股、联营等模式发展优质产业项目。探索镇村工业园改造新模式,创新土地性质、产权归属、建筑主体结构“三不变”改造机制,通过优化审批流程、优化规划土地审查标准、创新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增设配套设施等措施鼓励改造提升。创新连片改造机制,运用依法回收、承租改造、政府回购、股份合作、空间置换等方式推动连片改造。创新零散土地归并整合,通过土地物业置换、以房换地、合作共建等方式,连片统筹多个权利人相邻零散地块。
三、创新投融资模式
(六)组建市级新区综合开发运营平台。筛选符合条件的市级国有企业改组成立市级新区开发公司,由市本级控股并全权委托新区管委会管理。支持和推动新区开发公司持续做强做优做大,市本级和新会区通过注入资本金、划拨经营性资产、资源等方式,不断扩大公司有效资产规模。鼓励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和资本运作,提升新区开发公司市场化运作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依法合规支持和授权新区开发公司全面参与新区基础设施、土地开发、产业园区、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开发、建设、管理及运营。
(七)推动社会资本参与新区开发建设。积极运用PPP、特许经营等投融资模式以及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等创新型融资渠道,加快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运营。深化与中国PPP基金合作,加强江门市PPP基金对新区的支持。引入有实力的产业新城投资运营商,建设专业产业园区和推进片区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银行长期贷款、低息贷款。加大基金、保险、信托、券商、银行等资金对接,支持设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产业和基础设施类投资基金,通过股权或债权等方式提供融资支持。支持新区开发公司积极面向资本市场,运用各种市场化融资手段。鼓励到香港、澳门发行债券募集资金,通过银团贷款、跨境直贷等方式,从港澳商业银行融入长期低廉资金支持新区建设。
四、促进现代产业集聚发展
(八)优先发展高端高新产业。以粤港澳大湾区(珠西)高端产业集聚发展区为依托,高质量编制银湖湾滨海新区产业规划,强化全产业链招商和大项目落地,重点培育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通用航空与海工装备、新材料与新能源、节能环保与智慧照明、生物医药与健康医疗、高端装备制造及精密制造等产业集群,打造大湾区先进制造业集聚区。支持珠西新材料集聚区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高性能功能材料,推动关键战略材料本地化、规模化,打造国家级绿色新材料产业基地。支持粤澳(江门)产业合作示范区壮大集成电路板、汽车零部件、节能环保智能家电制造和绿色环保表面处理等产业规模,打造国际节能环保产业集聚地。培育壮大银洲湖中小船舶制造基地,积极对接港澳延伸产业链,打造港澳籍船舶维修基地。大力发展生物医药、中医药产业,加大力度引入重大医药产业创新研发平台,推动医药产业向产业链高端迈进。
(九)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科创教育、城市综合服务、滨海旅游、康体养生等产业,支持新区加强与国内外大型文旅产业集团合作,加快优质文旅项目建设,完善游艇旅游软硬件设施建设,推动“粤港澳游艇自由行”政策落地,打造国际旅游目的地和集散地。支持金融业集聚发展,鼓励银行、保险、证券公司在新区设地区总部或开设分支机构。大力拓展新区与港澳在金融、文化创意、职业教育、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等领域合作。
(十)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培育和引进先进制造业、建筑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综合型总部企业,以及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等职能型总部企业。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等提升总部职能。对属于总部企业的,按照《江门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江府〔2019〕33号)予以奖励。
(十一)支持打造品牌产业园区。对新区范围内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新型科技园区、科技兴贸创新基地等品牌的产业载体,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优质项目加快落户
(十二)给予效益贡献奖励。对新引进或增资扩产的工业类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自建成投产后第二个至第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当年每亩用地综合贡献超过合同约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的10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项目自建成投产后第四个至第六个完整会计年度,当年每亩用地综合贡献超过合同约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特别有利于推动新区发展或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可按“一企一议”办法研究制定扶持政策。
(十三)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投资超10亿元以上的工业类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厂房、设备、配套设施等)实际投资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十四)给予高管人才奖励。符合第(十二)、(十三)条奖励条件的重特大产业项目,自投产后的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3年内,每亩用地年综合贡献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高层管理人员,按其当年度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最高不超过80%标准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同时,在人才保障住房、子女入学教育等方面参照有关人才政策给予优先安排。
(十五)给予招商合作机构奖励。对成功引进约定重特大目标项目的招商合作机构,按条件给予目标项目引进支持,单个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年。
六、提升创新创业水平
(十六)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和省初次或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资金补助。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的企业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扶持。对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按政策给予扶持。对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在新区设立的研究院所,按“一事一议”给予扶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需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十七)培育高层次人才集聚区。推行“政府+中介+企业”引才模式,对推荐引进人才的个人和经营性人才服务机构给予奖励。打造人才驿站,设立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加强高端人才培育和扶持,对入选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并获资金扶持的团队和个人,分别按照国家资助额1:2和省资助额1:1的比例给予资助。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创业园、创业带动就业基地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助和连续三年每年200万元、100万元的运营补贴。带产业项目落户新区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十八)打造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支持港澳高等院校在新区设立分支研究机构,鼓励港澳高校专家、教授、优秀青年将科研成果在新区进行成果转化,对落地新区并已获得港澳政府资助的创业项目团队或企业给予办公用房补贴。统筹用好人才专项资金,资助海外归国人才和港澳专家、教授、优秀青年人才创新创业,打造面向港澳居民和世界华侨华人的引资引智创业创新平台。
以上第(十一)至(十八)条奖补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资金由新区管委会统筹上级支持和自有财力落实。
七、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十九)加快交通设施互联互通。加快江门大道南、沙堆至古井公路建设。推进银洲湖高速建设,规划建设斗恩高速及银湖湾滨海新区至珠海富山新城通道。推进珠江肇高铁、珠斗城际及其西延线、广佛江珠城际银洲湖城际支线规划建设。推进崖门出海航道二期工程,提高水路运输服务水平。
(二十)推进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支持新区核心区规划建设绿色城市、海绵城市、智慧城市,适度超前布局环保和智能基础设施,构建数字化、智能化、节能化的城市运行、城市治理和民生服务体系。高标准实施新区10年基础配套建设计划,加快推进市政道路和现代供水、雨污排水、电力、通信、管道燃气、综合管廊、堤围水闸、排涝泵站等配套设施建设。支持滨海新区核心区建设广东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示范区,加快建设红树林滨海公园、沿海景观带等景观提升工程。加强5G、充电桩、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物联网、智慧交通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一)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以产城融合、绿色智慧为导向,合理配置教育、医疗、文体、商业、公园等公共服务设施,推动市级优质基础教育学校、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布局新区,增强新区人口吸引力。支持新区引入港澳和国内知名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发展优质教育产业和高端医疗服务业。设立银湖湾滨海新区公共服务中心,实现高频服务事项全城通办,提供便利高效政务服务。
八、加强资金保障
(二十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自2020年起5年内,市本级和新会区对新区核心区实际分享的税收收入、随税附征的非税收入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的增量全额返还,对除核心区以外的控制区按实际分享的增量50%返还,由新区管委会统筹安排用于新区建设。加大土地收入支持力度,自2020年起5年内,新会区将源自银湖湾滨海新区的区属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后全额返还新区管委会。对新区纳入国家、省重大战略(包括发展区域、产业平台、文化平台等)或市委、市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优先支持。结合重大项目、重大平台建设资金统筹机制,每年对新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项目建设资金给予支持。新区基建工程投资支出原则上自行筹融资解决,可享受市财政资金支出的项目由新区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专题报请市政府。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新区建设发展,市人才专项资金、市科技专项资金、市创业创新基金等专项资金向新区倾斜。
(二十三)设立新区建设发展扶持资金。自2020年起5年内,市本级每年统筹安排新区扶持资金1亿元,通过注入新区开发公司统筹用于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引进重大项目、重大公益性项目等,推动新区加快发展。
(二十四)加大政府债券资金支持。积极向省争取一般债券额度投入新区无收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做好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发债项目策划及储备工作,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在地方政府债务空间内,债券额度分配向新区倾斜,推进新区基础设施建设。
九、强化自然资源保障
(二十五)多措并举保障建设用地需求。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统筹全市建设用地规模和指标,倾斜支持新区建设发展。积极争取把建设项目纳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清单,由国家统筹保障用地指标。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通过提高批而未供土地供应量、加大闲置土地处置量、自行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保障新区建设用地需求。对新区使用林地指标需求适当优先解决,统筹解决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项目建设的林地定额指标。加快理顺插花地权属问题。
(二十六)支持土地整理和开发利用创新。强化土地整备和用地监管,建立健全新区土地整治储备机制,由新区管委会负责新区土地收储、预征土地统筹等工作,形成“统收、统储、统放”的土地储备、开发和供应机制。探索建立与产业关联的差异化土地价格机制,对引进目标产业尤其是龙头、重点企业的,给予用地政策优惠。依托现有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组织实施辖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工作,收集、分析和统一发布各类土地交易信息。建立产业用地全过程监管机制,健全“亩产论英雄”评价体系,加强投产项目效益监测跟踪和考核评价,严格落实出让地块违约责任追究。支持引入土地1.5级开发,以新区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为主体,将近期未纳入土地出让计划、潜在价值较高、手续完善的政府储备建设用地,通过短期租赁方式进行过渡性开发利用,加快新区综合服务中心、展览中心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盘活政府控制的储备土地,发挥土地预热效应,提升区域价值。
(二十七)推动用海区开发利用。支持引入国家和省重大涉海项目,推动银湖湾用海A区开发利用。支持银湖湾用海B区按照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规定补办项目用海手续。支持利用国家新一轮海岸线修测工作契机,将银湖湾用海C区纳入土地管理范围。
十、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八)加强工作协调。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银湖湾滨海新区开发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市大湾区办要积极争取将新区纳入省级重点平台统筹推进,市大湾区特色合作平台建设专项小组负责加快新区建设协调推进工作,督促落实有关工作部署。市银湖湾滨海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每季度听取1次新区建设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布局、资金安排、体制创新等重大问题。属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发挥重大平台市级统筹机制政策优势,健全银湖湾滨海新区指挥部专项调度机制及市直部门专项协调机制,协调好属地镇(街),提升新区整体工作效能。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支持新区发展的工作方案,狠抓工作落实,及时解决关键问题,确保规划、土地收储、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批等事权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二十九)加强督促落实。建立银湖湾滨海新区建设工作责任分解制度,明确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主体、进度要求和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考评督查机制,研究制定新区建设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检查督促,定期公布推进情况,表扬先进,惩戒懈怠。落实领导责任制,将新区建设工作纳入各相关单位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强化问责追责,倒逼工作落实,推动新区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建立激励机制,按规定对新区建设中表现突出的集体、个人通过记功、优先提拔使用等形式进行奖励。
(三十)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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