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一图读懂《关于规范江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JMBG2022005
关于规范江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
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和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企业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和经营管理主体,应当依法承担主体责任。
二、本市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市民安全出行为前提,遵循政府引导、规范和企业依法市场化运作,以及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原则。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三、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落实监督管理工作,逐步推进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
(一)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发展,牵头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联席会议制度;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引导企业合理投放车辆。
(二)市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城市道路、城市碧道建设和改造计划,逐步完善自行车道建设。
(三)市城市管理、市公安部门指导属地相关部门,督促企业加强停车秩序管理,依法对车辆占用城市公共空间乱堆乱放、影响市容市貌和通行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理;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引导企业合理投放车辆。市城市管理部门实施落实“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
(四)市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做好非机动车通行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监督企业落实应急处置工作,维护交通秩序。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本市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商事登记,按照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负责价格监督,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用户的消费投诉、举报事项;根据工作职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行业监督工作。
(六)市发展改革部门协助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领域信用管理。
(七)市委网信办、公安部门按照职能,监督企业落实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工作,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八)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监督企业日常管理工作。建设和完善自行车道,合理设置自行车停放区,收集自行车停放区数据;研究制定负面清单,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实行禁停管理。引导企业合理投放车辆,督促企业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对车辆乱停放影响市容市貌和通行安全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结合当地停放承载能力、景点分布、使用频率等因素合理确定投放规模,健全管理机制。监督企业落实应急处置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定期将企业行政处罚信息报市城市管理、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并在“信用江门”网站进行公示。
(九)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加强安全文明出行和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市民文明用车、规范停放,鼓励社会各方参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维护和管理。
四、在本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企业,应具有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遵循城市发展规划和接受政府监管,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自觉遵守以下规范:
(一)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和停放等方面要求,敦促用户安全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车辆。
(二)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和服务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和社会公众的投诉、建议、保障或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用户安全保障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向社会公示保险购买情况和理赔流程。用户发生保险理赔时,企业应积极协助办理。
(四)企业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可根据道路通行、停放条件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因素,合理和有序投放车辆。
(五)企业投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鼓励使用电子围栏技术引导用户在设定的停车位线内停放车辆,限制或禁止用户在特定区域、路段停放车辆。
(六)提升线下服务能力,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加强车辆网格化管理,合理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车辆维护和调度人员队伍以及专用维保场所。完善车辆日常维修保养和车身清洁服务,及时巡查投放区域、调度转运饱和车辆确保车辆安全、方便使用和停放有序。落实对车辆停放的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车辆。对商业中心、广场、公园和车站等人流密集区域需加密巡查频率,必要时设置专职管理人员调度转运车辆。
(七)企业应有效引导和规范用户停放车辆行为,采用手机APP标注停放区和禁停区、信息推送、用户信用评价、经济惩罚、暂停使用等方式提醒和约束用户按要求规范停车。
(八)充分利用精准定位、大数据分析等信息技术优化经营管理,完善企业管理系统,创新服务管理方式,不断提升用户体验。
(九)已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要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告知用户押金退还方式、流程和时间,及时处理退还申请。
(十)企业应当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保障手段,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服务所必需范围采集和使用用户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自觉接受和配合公安、网信部门的监管。
(十一)加强信息报送与共享,及时将运营信息报送相关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大数据平台建设工作,提供和接入运营数据,以便政府及时监管。
1.企业要及时向投放区域所在地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提供依法办理的营业执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运营维护管理人员团队组建方案、投诉纠纷处理、信息安全、用户隐私保护、应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雨)等突发事件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应急预案)等制度文本、用户人身意外险等保险购买情况、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支付协议等材料。
2.企业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放区域所在地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提供投放信息,投放信息包括投放数量、投放时间、投放具体位置、管理方案以及车辆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3.定期向投放区域所在地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报送车辆投放规模、使用频率、运营维护网格划分、维护调度人员数量和专用维保场所等信息。疫情期间,要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定期做好车辆消毒、运维人员防护,通过应用程序(APP)加强防护指引,引导用户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4.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需要终止在本县(市、区)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将涉及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的有关方案报送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
五、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乱停放车辆,由县(市、区)属地职能部门进行约谈,并由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以及《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理,并在“信用江门”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六、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应了解服务协议和收费标准,用车前检查车辆状况,用车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不违规载人,做到安全骑行、文明用车、规范停车,爱护车辆和停放设施。
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八、本意见自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9日,《关于规范江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江交局〔2019〕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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