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由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的《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共计二十七条,有效期5年。
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目前,我省共认定了六批共837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其中健在700人。他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具有活力的主体,在保护传承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客观上也存在着部分代表性传承人对权利和义务理解不深,传承活动计划性不强,传习效果不明显,对政府给予的传习补贴用途不清晰等问题,甚至还有个别代表性传承人未有效履行职责等情况。新时代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日益重视,为规范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我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着力培养好传承队伍,将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办法》,《办法》具有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探索认定传承群体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探索认定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解决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中的瓶颈问题。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先行先试,将“群体”纳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范畴,在省级层面率先迈出探索创新步伐。《办法》规定“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人和群体。个人指单个自然人。群体由两名及以上自然人构成,他们分别掌握某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践的重要环节或核心技艺,相互间不可或缺、分工协作,共同承担该项目传承工作”。
二是吸纳港澳地区传承人共建文化湾区
粤港澳大湾区文化同源、人缘相亲、民俗相近。保护、宣传、利用好湾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共建人文湾区的必要之举。为此,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考虑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中的现实要求、具体特点,以及粤港澳文化湾区的建设需要,鼓励长期在粤居住或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并将其写入《办法》,符合广东实际,极具湾区特色。
三是完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实施动态管理
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庞大,过去由于认定与管理工作存在难度,全国各地都曾出现不少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不作为、传承工作不到位等问题。业内专家呼吁,“退出机制”的出台是优化传承人队伍、推动项目活态传承的必要之举。有鉴于此,《办法》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均有详细规定,并明确了6种取消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定期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进行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其是否继续享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及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同时将建立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对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录。
此外,针对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办法》中也予以更细致、人性化的规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将被列入“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荣誉传承人”,鼓励地方给予一定的优抚。
下一步,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将根据《办法》相关规定,适时启动新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同时,加紧制定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逐步完善评价体系,指导全省代表性传承人积极开展传承活动,更加科学、系统的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高质量发展。
(来源: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附件:
广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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