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卫生用农药的定义
02
卫生用农药的性质
03
卫生用农药的经营资质
04
卫生用农药的标签应当标注内容
(一)应当标注的内容:
1.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2.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3.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4.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5.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二)不得标注的内容:
卫生用农药标签不得含有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05
卫生用农药的信息查询
06
法律责任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号而生产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
(转自武汉农业执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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